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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栋:视觉中国这次“打假维权”,究竟错在哪里?

来源:中新经纬 时间:2023-08-18 06:28:17

中新经纬8月17日电 题:视觉中国这次“打假维权”,究竟错在哪里?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作者 王栋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

王栋

视觉中国向原创者索赔8万余元一事仍在发酵。8月15日,视觉中国致电摄影师戴建峰,致电内容为侵权告知,戴建峰于公众号发布173张照片侵权,并于随后的邮件告知中给出备选解决方案——戴建峰可以支付每张300元的费用购买视觉中国的套餐达成合作,或支付每张500元的价格(合计8.5万)达成和解,一个看似正常的维权告知,触发网络热议。戴建峰查阅邮件后发现视觉中国称侵权的照片中,有大部分是他自己拍摄的,剩下的部分也获得了拍摄者的授权,而他所拍摄的所有照片都不涉及与视觉中国的合作,不知“侵”由何起、“权”之所在……

“权”之所在?视觉中国以戴建峰发布在公众号里的173张照片侵权为由发出通告,此处,带来一个思考,视觉中国是否有权发出侵权通告?摄影作品属于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规定的受保护知识产权作品,凝结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,从视觉中国网上公布回复看,其并非照片原创著作权人,按照其答复逻辑,其权利首先来自戴建峰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销售——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Getty Images销售——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,这一官方回复逻辑矛盾,体现于,事实上——戴建峰8月16日通过微博作出回复,“我已与Stocktrek进行核实,Stocktrek明确告知我:视觉中国无权销售我的作品,也没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权。Getty也无权将我的作品再次转授”,这一信息可以解读出两重含义:

第一,视觉中国所谓的“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”没有事实基础,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总计四项人身权利,十三项财产权利,在公众号上发布照片属于行使展览权,如果可以下载照片还涉及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,无论何种财产权利,如果没有独家许可限制或权利转让,摄影作者本身行使没有任何权利障碍。

第二,照片仅为权利载体,视觉中国如果想主张侵权,应当举证其依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,获得了至少上述展览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许可或转让,而非言称其为“Getty Images的独家合作伙伴”,许可制和转让制度是著作权法法定的权利流转形式,视觉中国既不是所称侵权照片的委托开发人,也非与戴建峰的作品合作伙伴,无论是著作权中的独占许可、排他许可或者普通许可,亦无论其权利转让是有偿还是无偿,除非三方或多方(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场)签订独家或者排他的权利让渡给视觉中国,否则,视觉中国不享有照片权源,即不享有对所言称173张照片的著作权利,其主张不能成立。

2019年4月,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发布两张截图,分别是在视觉中国网站上提供的国旗和国徽图案的截屏。上述截屏中带有“版权所有:视觉中国”的版权声明以及如用于商业的咨询电话。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质问视觉中国影像“国旗、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?”同样于2019年4月,欧洲南方天文台(ESO)公布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,视觉中国却收录了这张照片,声称这张照片是他们版权所有。

法治社会,重视知识产权为法律人所乐见,权利的行使或原创所得或原始取得或继受所得,而不能依据系XX公司中国独家合作伙伴就当然权利行使,打假维权是法治社会所必须,但也要“权”之所在、“侵”之有实。(中新经纬AP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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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张芷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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